群里“抢红包”就能轻松赚快钱?小心沦为诈骗“工具人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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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今,通过社交软件发起的“抢红包”活动成为大众日常社交中拉近距离、增进情感的重要纽带。然而,一些不法分子却盯上了这类钱款转移方式的社交属性与隐蔽性,用以实施洗钱违法犯罪活动。

近日,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)审理了一起利用社交软件群“抢红包”转移赃款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。

群里“抢红包”就能轻松赚快钱?小心沦为诈骗“工具人”!

2024年8月,赵某某从钱某某处得知一项可以轻易获利的兼职工作,即在固定的QQ群内抢红包后提现交给钱某某,每转移1万元便可获利200至300元好处费。

为了获利,赵某某在明知红包来源系赃款的情况下,仍然按照钱某某要求,利用自己与家人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的QQ号,在多个指定QQ群参与“抢红包”行为。

经查,赵某某通过“抢红包”方式获取并转移给钱某某的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3万余元。

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赵某某、钱某某明知所抢的“红包”钱款是犯罪所得,仍配合予以转移,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结合赵某某、钱某某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认罪态度与退赔情况、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,最终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目前,该案已生效。

新闻晨报 记者 张益维

来源:新闻晨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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